来源 :公司金融杂志2026-09-24
9 月 23 日,永安林业(000663)一纸公告将市场目光再次拉回这起历时五年多的财务造假旧案。公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等四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3276.45 万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起造假案的完整闭环
这起诉讼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一条清晰的责任追溯链条。
时间回到 2021 年 8 月,福建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永安林业 2016 年及 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事长吴景贤、董事苏加旭、总经理陈松柏、财务总监陈振宗均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受到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只是开始。17 名投资者随后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将公司及上述四人告上法庭。2024 年 4 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 16 名原告赔偿 3172.55 万元,四名原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 年 6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6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至此,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公司因财务造假对外赔付了真金白银,而过错在原高管团队。
3276 万追偿款如何构成
永安林业此次起诉的 3276.45 万元,并非一笔模糊的"损失打包",而是一笔一笔算出来的账:
行政罚款 50 万元:即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处以的罚款;
投资者赔偿款 3172.55 万元:即法院判令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
一审、二审诉讼费各 26.95 万元:合计 53.9 万元。
公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因四名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向其追偿。换言之,这不是公司主动发起的"清算",而是在对外赔付之后,依法向责任人追讨损失的被动之举。
董监高追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永安林业此举,在 A 股并非孤例,却具有标本意义。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成本往往由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而签字画押的时任高管却可能"拍拍屁股走人"。新《证券法》及后续司法实践强化了"首负责任制"与董监高连带责任,但责任真正落地,仍需公司主动作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安林业此次诉讼,正是将这一原则从纸面推向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从行政处罚到投资者索赔二审终审,再到最高院再审驳回,历时近五年。公司在最高院裁定驳回后仅四个月即提起追偿诉讼,节奏不可谓不快。这背后既有监管层对"零容忍"的持续施压,也折射出上市公司治理观念的转变——不再将董监高的违法行为视为"公司自己的事",而是要让决策者真正为决策负责。
仍存不确定性
公司同时提示,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四名被告是否会上诉、最终执行到位比例如何,都有待观察。
但无论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财务造假的账,不会随着高管离任而一笔勾销。造假者或许能躲过一时,却躲不过法律链条上的每一环——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讼、公司追偿,环环相扣。
对永安林业而言,追偿既是挽回损失的经济账,也是修复治理的信用账。对 A 股市场而言,这起案件更像是一堂公开的警示教育课:造假有成本,离任不等于免责,签字就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