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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00053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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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诉苏州台若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州虎丘区法院判决云南白药获部分支持

http://www.gubit.cn  2026-09-07  云南白药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6-09-07

  2026年8月28日消息,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苏0505民初18383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5月11日,法院判决苏州台若取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驳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本案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因被告无法通过直接、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而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法院于2026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X商标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原告在本案维权费用中的合理开支部分);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系“XXX药”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是享誉中外的中华老字号品牌,并于2002年获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多项品牌荣誉。原告依法取得“XXX药”注册商标,获得该商标专用权,原告享有“XXX药”商标多项商标专用权,其中第6XXXXX7号“XXX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草;片剂;酊剂;膏剂;针剂;水剂;栓剂;油剂;贴剂;泥敷剂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5月14日至2030年5月13日,前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原告的“XXX药”品牌创建于1902年,是享誉中外的中华老字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原告是云南省重点大型企业、云南省百强企业,名列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XXX药”先后被云南省商务厅评为“云南老字号”、被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于2015年11月获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中国商标金奖”。原告从未授权其他企业和个人在“XXX筋骨贴”产品销售上使用“XXX药”商标,也未生产和委托其他企业、个人生产、销售“XXX筋骨贴”产品。被告在天猫店铺销售的“XXX筋骨贴”产品,在销售产品页面擅自标注“XXX药”字样,实际销售的非云南白药产品,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产品经原告鉴定为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该网店的公示信息显示,被告在该平台上长期、多次销售该侵权产品,且有多件库存,被告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

  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6XXXXX7号“XXX药”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轻便药箱(已装药的);药草;片剂;酊剂;膏剂;针剂;水剂;栓剂;油剂;贴剂;泥敷剂;消毒剂;杀菌剂;医用营养添加剂;空气净化剂;医用口香糖;非个人用除臭剂;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浸药液的薄纸;消毒棉;卫生绷带;包扎绷带;外科用纱布;外科用织物;止血药条;外科敷料;外科用肩绷带;医用胶布;医用胶棉(截止),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3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XXXXX8号“XXX药”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品为第5类:中药原料药,医用营养品,中药制剂,创可贴,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2年3月12日出具商标监(2002)56号《关于“XXX药”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认定原告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XXX药”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证书认定原告公司(注册商标“XXX药”)为“中华老字号”。云南省商务厅颁发证书认定原告公司(注册商标XXX药)为“云南老字号”。

  2025年4月9日,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5年5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载明:2025年4月30日,相关人员收到圆通快递包裹一个,拆封后可见一盒“SSS”牌的万通筋骨贴(穴位压力刺激贴)。2025年5月9日,车某在监督下,打开手机淘宝查看涉案订单并进行浏览截屏,截屏图片显示从“XX器械旗舰店”购买相关筋骨贴产品,金额为19.1元,经查阅快递物流信息,与上述取证的包裹信息一致,经查阅天猫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为被告。原告公司提交了产品鉴定报告主张被告所售案涉侵权商品非原告公司生产,且未授权被告使用“XXX药”商标。原告于庭审中明确认可除了涉案链接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商标,链接详情及购买的产品实物上并无涉案标识,且涉案店铺涉及侵权链接只有涉案一条链接,目前链接已下架。原告主张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费。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23年8月30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等。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是第6XXXXX7号及第1XXXXX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合法有效,其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链接中使用的“XXX药”标识,与原告公司的第6XXXXX7号、第1XXXXX8号商标在中文读音、文字上一致,构成商标相同,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是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原告当庭确认,涉案链接已经删除,故原告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公司提出了4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证明被告的实际销售金额。法院经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的主观侵权故意、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视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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